有禧生殖
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强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构建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提高受孕能力专项研究,规范不孕不育诊疗服务。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重大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三个孩子政策作出如下决定、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因素,清理废除有关惩罚性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特作如下决定。
I. 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统筹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形势的变化,作出了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的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落实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老龄化是世界人口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 “十四五 ”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 年前后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这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方面、社会文化多层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力,延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
(二)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孩政策及配套措施,有利于未来保持适度的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规模,更好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
(三)有利于平滑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促进实现适度生育。群众的生育观念普遍向少生优生转变,经济负担、育儿观念、妇女对职业发展的顾虑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推动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促进生育水平的提高。
(四)有利于巩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仍处于紧平衡状态,贫困地区和一些生态脆弱、资源贫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及配套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导区域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II. 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5)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的发展阶段,贯彻新的发展理念,构建新的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和管理体制、 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贡献力量。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以人为本。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生育政策优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样化生育需求,统筹考虑婚、育、亲、教,切实解决群众关切,释放生育潜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平衡为主线。要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以及现代化建设全局中来谋划,兼顾多种政策目标,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改革为动力。围绕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束缚,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法治是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把我们党长期以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新时期人口工作稳妥推进,确保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到2025年,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体系基本完善,优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民托幼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生育、抚养、教育成本明显降低,生育水平适度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到 2035 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高效运行,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加明显的长足进步。
III. 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执行风险,依法做好政策衔接和组织实施工作。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因素。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有关处罚规定。户籍、入学、就业与个人生育状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优惠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准确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 “一老一小 ”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制和能力建设,增强关爱儿童和老人的功能。落实出生登记制度,开展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疗保险参保、社会保障卡申领等 “生育相关事项 ”联合办理。
(十一)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完善国家人口动态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状况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医保、社保等人口基础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体系。
IV. 提高优生服务水平 (十二)保障母婴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个案管理、危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访视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儿科建设,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公共服务短板。推动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失衡、龋齿等危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和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控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相关知识普及和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促进围产期、产前、产后管理服务一体化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促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做好出生缺陷儿童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十四)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强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构建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研究,规范不孕不育诊疗服务。

V. 发展普惠性托幼服务体系 十五)建立健全扶持政策和标准体系。将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促进托幼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逐步依法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幼等新业态,培育托幼服务、奶粉奶业、动漫设计制作等行业的民族品牌。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服务。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交通便利、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幼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单位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进的普惠性托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幼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小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幼园所管理办法。支持代际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料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拓展托幼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 2-3 岁幼儿。
(十七)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托管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承担婴幼儿安全健康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考核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停业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置机制。
六是 降低生育、抚育、教育成本 (十八)完善产假和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育儿假试点,完善育儿假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生育保险要继续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九)加强税收、住房等扶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地方政府在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抚养负担情况,研究制定差别化的租房、购房优惠政策。
(二十)促进教育公平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不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度延长在园或托管时间。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切实解决 “择校 ”问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本着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全面开展课余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促进放学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相衔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评价水平,将学生课外培训和费用参与频率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均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二十一) 维护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录用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检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关爱孕产妇作为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安排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弹性休假和灵活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的休假、工时等政策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七、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二十二)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二孩政策调整前,对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继续实施现行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建立独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健全全方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保障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优先安排公共养老机构,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照料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提供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帮扶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重点帮扶对象的公益金或基金。
(二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养老机构、医疗等事项。开展 “暖心行动”。建立定期走访制度,落实计生特殊家庭 “双岗 ”联系制度,织牢帮扶安全网。
(八、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五)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意识、政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的生育扶助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关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保健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需求、为婴幼儿创造健康成长环境为目标,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二十七)深化战略研究。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继续深化国家中长期人口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完善人口空间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口学科和理论体系建设,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八)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结构变化,弘扬主旋律,凝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倡导适龄婚育,鼓励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九)加强工作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中央将适时进行督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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